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责任编辑:次啦 来源:堆龙德庆区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根本遵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总目标,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堆龙不懈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五条  始终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在思想上拥戴核心、政治上信赖核心、组织上忠诚核心、行动上捍卫核心,用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的实际行动,做好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第六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核心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区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九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并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区长出访或休假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主持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律师顾问团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备案。

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及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45天,撰写不少于1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处置重要国有资产、调整部门职能及干部任职、安排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调节社会资源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九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条  区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区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与副区长,副区长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七章  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区政府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信访接待相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人大的重要决议;

2.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3.研究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5.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6.讨论其他需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一名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措施;

2.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3.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4.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5.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

6.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7.研究区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8.研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提交的涉及全区全局或重要领域的请示事项;

9.部门追加资金超过50万元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其他需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需提前填写《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区长审定后上会。除特殊情况外,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一名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根据分工和需要参加会议,相关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领域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2.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受区长委托以专题会议形式研究的有关事项;

4.其他需纳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区长、副区长,相关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区长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2.沟通重要情况;

3.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由提请单位负责起草、印制和报送,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议材料,政府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提请单位重新报送。会期确定后,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通知提请单位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题和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提请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在会前由提交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和措施,以及政策依据;对存在分歧或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协调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已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的事项;

2.可由分管副区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3.可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4.事先未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或没有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合规合法的具体意见和解决方案的事项;

5.提请会议研究的请示事项不明确、政策法律依据不充分、行文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参加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政府班子成员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相关人事议题或重大事项,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区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相关参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或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议录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一经指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他人借阅原始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四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有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经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需要提交区委决策的事项,须先经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待政府党组研究通过后以政府党组名义提交区委研究审议。

需要提交区委决策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推动政府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决策;

3.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储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全区性的方针、政策、措施;

4.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追加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重大事项;

6.区属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处置和涉及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8.其他需提交区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财政资金审批

第四十五条  区级财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遵循区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十六条  年度预算必须报经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年度预算中已列入的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按进度办理拨付。

第四十八条  年度预算中用于中央、自治区和拉萨市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在下一年编制预算过程中由预算单位提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初预算(草案)。

第四十九条  调整预算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除政策性等硬性因素的专项资金需求外,原则上不予追加资金,确因工作需要追加的人员日常支出资金以及项目支出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提出建议,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分管工作副区长和财政局长审批;10—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分管工作副区长和财政局长、分管财政副区长提出意见、审核把关后报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工作副区长和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特急项目的,由分管副区长和财政局长提出意见后报区长先行审批,事后在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二)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财政性资金借付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按规定,以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形式,由区财政局提出借款方案,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以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存在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区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一般在收文后的当天送出;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在收文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出或转出;需要写签报的办件,在收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要了解、核实情况并需写签报的办件,一般在一周内报出;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间,但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告;政府领导出差或出访时,承报单位要及时与分管领导以及交叉领导进行沟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一般文件2个工作日内处理;超过时限的,要作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区长签署。

第五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签发或区长签发。

第六十条  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区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按拉萨市要求报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区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交叉代管工作制度。区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应告知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按照交叉代管工作制度或由区长视情安排另外的领导同志代行职责。互为交叉代管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全面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