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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责任编辑:次啦 来源:堆龙德庆区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1〕21号)精神,积极鼓励引导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保障基本服务供给,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平价、优质的出行服务,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目的

公共交通是为农牧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落实公共交通营运补贴政策确保我区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为此,特设立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对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实行营运补贴,以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确保我区公共交通车辆运营保持稳定,做到线路不断、车辆不停,安全水平不降低,为广大农牧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条件。

二、补贴对象

所属公司实体注册在堆龙德庆区,并在辖区范围内实际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即: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因实行1元票价”或“减免票”等措施,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结合我区实际予以补贴。

三、补贴原则

(一)可持续原则。坚持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兼顾民群众出行便捷平价、企业发展和财政支付可持续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对企业因实行1元票价”“减免票”以及承担政府指令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府补贴金额。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和人工成本

(二)补贴标准

1.现行标准下,农村客运车辆,补贴基数为每车每22.5007万元详见附件

2.现行标准下,城市公交车辆,补贴基数为每车每22.4864万元详见附件

3.营运补贴为我区统筹自治区和拉萨级补贴后进行的兜底补贴,区属国有公交运营有限公司(辖区范围内现有的运营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单位)年营业收入需上交区国资委统筹安排。

4.基数核定的依据主要由区属国有公交运营有限公司近两年运营成本评估以及第三方测算机构实际测算得出。补贴基数可根据公共交通运营实体实际成本及物价变化等因素,由区交通局结合实际每2年调整一次。

五、补贴的核定与发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预算审核

确保享受补贴的相关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季度拨付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区交通局结合车辆运营情况,于每季度首月,根据公共交通运营实体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补贴金额的80%拨付至相关公司,剩余20%的补贴资金,由区交通局于年底按照《堆龙德庆区公交 客运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后拨付。

堆龙德庆区公交运营有限公司农村客运车辆运行补贴基数测算表(含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