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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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责任编辑:索曲 来源: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自治区、拉萨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具体成员

总召集人:罗 俊 峰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尼玛江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薛 华 平  区发改委副主任

德    吉  区经信局副局长

米    玛  区司法局副局长

格桑德吉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平措扎西  区教体局副局长           

拉巴次旦  区民政局副局长              

潘 文 红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仁青江村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云旦朗杰  区住建局副局长

单珍卓嘎  区交通局副局长

格桑德吉  区水利局副局长

旦增曲珍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胡 永 红  区文旅局副局长

白玛曲珍  区卫健委副主任

姚 梦 拉  区税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罗俊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接受各部门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咨询,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反映和举报,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政策措施的制定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和第三方评估,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向区政府和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市际联席会议报告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工作的人员自行接替,并由所在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一)在西藏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厅际联席会议正确领导下,在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联席会议监督指导下,全面统筹推进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指导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加强各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有序组织开展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清查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拉萨市交办的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区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议定应向区政府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做出。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以不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

(六)对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接受起草部门的请求,参与审查工作。

(七)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八)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单位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九)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单位可以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单位提交上级决定。

(十)各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政府和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市际联席会议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十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政策制定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处理。

(十三)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政策制定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相关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监督被抽查单位及时整改。

(十五)联席会议应推动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要切实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传达有关精神、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附件:

堆龙德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拉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拉竞审联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主体

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政策制定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起草部门在政策措施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自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各单位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⑤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②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③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④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②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①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②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④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⑤在道路或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⑥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②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③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④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⑤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⑥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①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②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③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

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②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⑤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②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③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②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①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②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③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5.例外规定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①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②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③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2)政策制定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3)政策制定单位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考核。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政策制定单位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公平竞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年度考核体系。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宣传培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