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BFMZJXZCF0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民宗局 | 咨询电话: | 0891-6285940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426号令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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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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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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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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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