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 职权编码: | BFNLJXZQR0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52321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5号)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野生动物伤害申请补偿表、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第三款:经核查,认为补偿申请与事实一致的,应当予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确认的补偿申请,应当及时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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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享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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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覆行行政给付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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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调查核实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发放补偿费的; (二)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截留、贪污、挪用补偿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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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