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BFKXJSJXZCF0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科学技术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52321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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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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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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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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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未实施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