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对认定成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强制 | 职权编码: | BFKXJSJXZQZ0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科学技术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52321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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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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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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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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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未实施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