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西藏医保局最新通知!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2023年04月25日 19时02分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2023〕27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 号)和《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中选结果:《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清单》、《口腔牙冠竞价挂网拟入围结果》(详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2023年4月20日。

(四)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采购与使用

中选产品由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增补挂网,并按中选价格采购使用。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各中选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可登录西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各方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三、种植体系统协议采购量和价格确定

医疗机构在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含中选的个性化基台)按照1:1比例,以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将通过省际动态联动,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四、优化牙冠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已对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开展竞价挂网,平均入围价327元,最高入围价656元。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竞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的价格挂网。

    五、全面落实口腔种植价格调控政策

自4月20日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藏医保〔2023〕23号)确定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不超过3990元。同时,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六、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收到货物后及时验货入库。并在结算周期内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七、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和口腔种体系统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牙冠中选价格,同时公布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要将致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一封信(附件3、4),张贴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并发放给患者。4月20日起,各地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签署全流程调控承诺函、使用中选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对外公示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八、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

6月份起,各地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协调沟通,及时解决。

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口腔牙冠竞价挂网入围结果


责任编辑:索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字体: 【打印文本】 【关闭本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