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办公室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堆龙德庆区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办公室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堆龙德庆区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堆龙德庆区政府采购管理细则》已经三届区委常委会第8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办公室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堆龙德庆区政府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效预防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堆龙德庆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堆龙德庆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除发改委审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成功登记并在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或在市(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堆龙德庆区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按照本细则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在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开展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由区政府指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采购人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及资金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政部门初审、汇总,统一提交区政府研究后,报请区委研究,最终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采购人因工作需要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将采购计划呈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批准预算资金后实施采购。
前款所称的采购计划应包含货物或服务的名称、采购数量参数规格等详细内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须经拉萨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68号),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具体实施按照政府采购代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地)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对3家以上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3家以上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导致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不属于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办法的情形,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由采购单位在采购办备案,并及时提交采购流程资料,采购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400万以上(含4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最新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四)投标人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五)投标人应当于招标会5日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上;
(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落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八)提交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平台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做好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人员组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编写记录,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
第四十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六章 采购合同和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采购办监督采购人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四十五条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财政部门和采购领导小组的同意。
签订采购合同时,经采购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意见报财政部门和采购办备案。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验收劳务报酬。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一式四份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第五十条 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后,财政部门审核采购合同和采购单位提供的验收单等材料并支付资金。
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三条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采购办应当每年公布本级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欺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办原则上只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采购活动的具体事宜。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堆龙德庆区政府采购管理细则》(堆委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