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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罗桑土旦 来源: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6月6日三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中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及党内有关规定,按照《中共拉萨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结合区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中共堆龙德庆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在区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必须自觉服从区委的领导,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区政府系统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坚决落实区市党委部署安排和区委工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行党的各方面建设,坚持“三个牢固树立”,坚持政治标准要更高、党性要求要更严、组织纪律性要更强,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区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不断增强党组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确保党组生机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党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同富裕方向,贯彻“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都要有利于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五)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把民族团结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着力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六)坚持担事干事成事。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坚持为党尽忠、为国尽责、为民服务,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坚持“生态立市、文化兴市、产业强市、依法治市、稳定安市”工作原则,奋力当好“七个排头兵”,奋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堆龙,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七)坚持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权威,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八)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健全党组领导机制,把握领导规律,提升领导效果,切实将发挥党组领导作用与区政府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党组由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党内民主,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组应当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政府系统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督促,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的督促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等重要内容,持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融会贯通学,真正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突出理论武装、舆论导向、阵地建设、创新载体等关键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方位推进各个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组织建设。政府党组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政治要求,选拔任用好干部,加强政府系统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职于行,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七)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区委要求、符合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八)加强督促指导。党组应当加强对政府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督促指导。

第八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区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推动政府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决策;

(四)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五)需要向区委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六)维护社会局势稳定工作和开展反分裂斗争中的重大问题;

(七)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区市党委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作2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向区委请示的事项和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以及区委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三)须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草案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调整、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表彰奖励等;

(五)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按要求应当向区委报送备案的事项;

(七)政府系统各部门动用新增财政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及重大工程变更的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八)区属国有企业(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并购、改制方案的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九)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出差、出访和离岗休假、学习事项;

(十)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一)其他应当向区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组对相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提前征求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副书记和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区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讲话或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和政府党组的有关精神。党组副书记和其他成员外出调研、考察,必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第十八条  召开党组会议时,由分管工作的党组成员汇报相关议题基本情况,并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党组讨论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区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二条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的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审签后印发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含录音)应当按规定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具体落实情况应在下一次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党组会议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及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会议和文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需报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始终坚持“第一议题”制度,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政府党组及其成员应该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和新知识的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批示和决定;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推动政府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决策;

(四)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储备和供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全区性的方针、政策、措施;

(五)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预算调整,重大改革事项、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政府系统各部门动用新增财政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及重大工程变更的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七)区属国有企业(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并购、改制方案的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八)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提交区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议题承办部门先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重要事项需报请分管领导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按要求填写《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提研议题申报表》,并征求区司法局法律审核意见(如涉及资金议题还需征求区财政局资金建议)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同意后报区政府办收集汇总。常态列席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审计局可根据议题实际情况列席;其他列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区政府办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一般采取区政府领导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

一般2个月安排1次,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的表率,学出忠诚干净担当、学出过硬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条  政府党组会议有关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涉及资金需求的议题,须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并明确来源保障。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存档。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镇(街道)、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民、爱民、为民、惠民之心,始终直通人民群众,紧扣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推进工作开展的重要工作方法和日常工作的具体内容,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服务水平,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的推进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严明工作纪律,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党委实施办法,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坚持统筹推进,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对涉及多个领域或部门单位的问题,上下协同、整体推动解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大兴调查研究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凝聚起大兴调查研究的共识和力量,营造浓厚氛围。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党员意识,强化党性锻炼,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的追求,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

第三十七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当政治上的明白人。应当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态度坚决、步调一致的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市党委以及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区市党委、区委的安排部署,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及时向区委书面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组成员应当定期、随机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根据中央、区市党委及区委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标对表“八个必须”“六个表率”,持续改进作风狠抓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堆政发〔2022〕7号文件印发的《中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