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 职权编码: | BFNLJXZQZ0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堆龙德庆区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152321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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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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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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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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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