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主体 | 法定期限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经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许可条件而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扩大、变更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条件的; 4、在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2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3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已修订,第三条内容为“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属于地方工作文件,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本单位的执法或行政依据,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堆龙公安分局 | 治安 | ||||||||
| 4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项: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函【1987】161号批准 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号公发36号印发 1987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施行)》修订)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新办旅馆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旅馆业书面申请;旅馆业申请登记表;星级宾馆需区(市)旅游局评定星级文件批复;开办旅馆业上级部门文件批复(国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安全许可证(500平米以下的旅馆不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旅馆每层楼的平面设计图;修建房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安装监控系统、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证明复印件;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安装证明(市公安局科信支队);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应急预案;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保安公司出具保安配备情况;系统操作员的具体情况;申请单位出具的网络正常证明;旅馆业互联网WiFi备案证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旅馆平面方位图包括旅馆的总貌、出入通道、消防设施、停电应急设施、监控设备、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房间布局等图片;与派出所签订的治安管理责任书。 2、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旅馆业业主申请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检查民警实地检查后.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之需补正内容,检查民警实地检查后.手续齐全,符合各项规章制度的,送部门领导审核.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由公安机关制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旅馆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 529号)、《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建议补充《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5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堆龙公安分局 | 30 | 网安 | |||||||
| 6 | 行政许可 | 7LSGAJXK-1 | 举办焰火晩会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烟火燃放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烟火燃放许可申请许可条件而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烟火燃放许可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的烟火燃放许可; 5、在烟火燃放许可申请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 6、在烟火燃放许可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 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2010) 592 号)、《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治安 | |||||||
| 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8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1.受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等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进行全程安全监督管理;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九、第四十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9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能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九、第四十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治安 | ||||||||
| 10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九条 第十三条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11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 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一条②建议补充《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七、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告知应当提供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当场出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12 | 行政许可 | 7LSGAJXK-3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依法查处活动中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未严格审查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条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治安 | ||||||
| 13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 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 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1.受理责任: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 | 堆龙公安分局 | 治安 | ||||||||
| 14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外)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项目编码:D0603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其他参见共性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建议增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治安 | ||||||||
| 15 | 行政许可 | 7LSGAJXK-2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一性。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发给3个月有效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情形;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建议增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16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 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州、市级。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17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24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至州、市级。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1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2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证件发放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1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办理和不予办理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临时通行牌证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4.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机动行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受理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20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21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考试过程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6.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7.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6.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7.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2.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4.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5.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6.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7.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22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签注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3.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6.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7.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23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交警部门受理民警意见及其他法定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签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件。签注审批和制证工作并向申请人发证。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情形。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交警 | |||||||
| 24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我大队目前只有审核权限,并无批准权限,该批准权限在拉萨市交警支队秩序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堆龙公安分局 | 交警 | ||||||||||
| 25 | 行政许可 | 户口迁移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西藏自治区户籍业务审批流程》等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西藏自治区户籍业务审批流程》作出准予迁入或变更以及不同意迁入或不同意变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堆龙公安分局 | 当天 | 户籍 | |||||||
| 26 | 行政许可 | 7LSGAJXK-14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部门规章】《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1991年12月6日)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城市养犬许可证》,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不予许可的,应当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进出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一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27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 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受理阶段: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2.发证阶段:将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28 | 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96号令2007年12月15日发布,公安部令第118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 1.受理责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提交免冠照片;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护照复印件。提交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批责任: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合法有效,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出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29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 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 注签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内地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做一次性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 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30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及签注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履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 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31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 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 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32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需 要在边境管理区通行的公民提出申请,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及时受理。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33 | 行政许可 |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96号令2007年12月15日发布,公安部令第118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 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5.泄露应制作、签发护照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政保 | |||||||
| 34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 件、弹药配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1]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2.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3.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4.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 堆龙公安分局 | 20 | 治安 | |||||||
| 3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 | 对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至7各工作日 | 治安 | ||||||
| 3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3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3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3个工作日(涉及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 | 治安 | ||||||
| 3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3个工作日(涉及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 | 治安 | ||||||
| 4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3个工作日(涉及拘留的移送公安机关) | 治安 | ||||||
| 4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 | 治安 | ||||||
| 4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 | 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移送公安机关 | 治安 | ||||||
| 4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 | 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 | 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5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涉及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 | 治安 | ||||||
| 5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 |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5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 | 对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日至3天 | 治安 | ||||||
| 5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 | 对公路客(货)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载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4号)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5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4号)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5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5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5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 |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5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5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 |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4号)第七十八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交警 | |||||||
| 6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 | 对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6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6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扣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交警 | ||||||
| 6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交警 | ||||||
| 6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 |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交警 | ||||||
| 6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6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3 | 对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或者在第二日 | 交警 | ||||||
| 6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4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个工作日 | 交警 | ||||||
| 6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5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个工作日 | 交警 | ||||||
| 6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6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7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7 |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7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8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7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9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7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0 | 对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7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1 | 各类涉及居民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7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2 |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7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3 | 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交付或者2个工作日 | 治安 | ||||||
| 7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4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7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5 |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7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6 | 对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遣送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不满十六岁的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的;(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熟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工作日 | 政保 | ||||||
| 8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7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15日 | 政保 | ||||||
| 8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8 |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15日 | 政保 | ||||||
| 8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49 | 对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15日 | 政保 | ||||||
| 8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0 |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刑警 | ||||||
| 8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1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交警部门负责对特种车辆上路时仅对驾驶、驶证证件进行检查。相关运输资质非我局业务范畴 | |||||||
| 8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2 |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56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邮寄进境物品中发现放射性物品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562号)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8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3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8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4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个工作日 | 交警 | ||||||
| 8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个工作日 | 交警 | ||||||
| 8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6 |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7 |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未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8 |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或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59 |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0 | 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1 | 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2 |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3 | 对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天 | 交警 | ||||||
| 9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4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五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9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5 | 对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9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6 |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七: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10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7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八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配合工商局进行处罚 | |||||||
| 10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8 | 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不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接受安全检查,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服从安全管理,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投掷杂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0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69 | 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0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0 | 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八号)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日 | 交警 | ||||||
| 10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1 |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30立案 | |||||||
| 10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2 | 对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政保 | ||||||
| 10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3 | 对集会游行示威人员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10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4 | 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0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5 |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0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6 | 对射击竞技运动体育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1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7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1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8 |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1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79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刑警 | ||||||
| 11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0 |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1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1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1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2 |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1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1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5 | 对卖淫、嫖娼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1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6 |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 | ||||||
| 11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7 |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2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8 | 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涉及刑事的移交刑警部门) | 法制 | ||||||
| 12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89 |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2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0 | 对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2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1 | 对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12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2 |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12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3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12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4 | 对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32号)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12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5 | 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7年第33号,2011年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12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6 | 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不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未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12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7 | 对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3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8 | 对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3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99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3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0 | 对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国教育法委员会令第19号)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3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1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3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2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对应条款为第三十九条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3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3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对应条款为第四十三条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3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4 |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个工作日 | 治安 | ||||||
| 13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5 | 对出版含有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3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6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3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7 |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8 |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09 |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0 | 对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1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2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3 | 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4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5 | 对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14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6 | 对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刑警 | ||||||
| 14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7 |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目前 我市无戒毒所 | |||||||
| 15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8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5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19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5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0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466号)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466号)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5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2 | 对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15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3 |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15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4 | 第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15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5 | 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15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6 | 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交警 | ||||||
| 15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7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交警、治安 | ||||||
| 15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8 | 对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处罚 |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29 | 对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0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活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公安部门仅负责备案 | |||||||
| 16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1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购买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制作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2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购买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制作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3 |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对应条款为第三十九条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购买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制作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4 | 对携带、邮寄、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投运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施行))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投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5 | 对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和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一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购买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制作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16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6 |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及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6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7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6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8 |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60日 | 治安 | ||||||
| 17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39 | 对寻衅滋事等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0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17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1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2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信通 | ||||||
| 17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3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4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5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6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7 | 对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或其他违反铁路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7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8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49 | 对违反规定侵犯电力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0 | 对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1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2 | 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3 |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4 | 对以威胁、诽谤等方式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刑警 | ||||||
| 18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5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刑警 | ||||||
| 18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6 | 对猥亵、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8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7 |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治安 | ||||||
| 18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8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59 | 对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19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0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1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2 | 对阻碍执行职务等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3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4 | 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印章、船舶护牌、发动机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5 | 对擅自经营等行为或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6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7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19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8 |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69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0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1 | 对违反有关司法程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2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0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3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0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4 | 对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损坏文物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 | ||||||
| 20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5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的处罚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 | ||||||
| 20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6 | 对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7 | 对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0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8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79 | 对传播淫秽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0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1 | 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2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3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4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受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1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5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1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8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第十一条: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1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89 | 对企事业单位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六)故意泄露监督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1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0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三条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1 | 对保安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2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3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4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20日 | 治安 | ||||||
| 22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5 |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依法发布招生广告、诱骗学员入学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6 |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7 |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应条款为第三十八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8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的;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199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2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0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1 | 对违反规定制造枪支、枪支丢失不上报、报废枪支不上缴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2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应条款无误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3 | 未按规定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事项的,未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应条款无误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4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5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6 | 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7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8 |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09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3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0 | 对未按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1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2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3 | 对娱乐场所拒不补齐备案项目及未安规定备案变更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4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 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
| 24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5 |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和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6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办案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7 |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销售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未按规定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七)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办案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十五、九十六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8 | 对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办案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十五、九十六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19 | 对超载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办案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4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0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三)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四)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治安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办案部门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1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2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3 |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20条第2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4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5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6 |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安部同意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7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安部同意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8 | 对“典当行业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安部同意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建议补充《行政处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29 |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受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25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0 |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至15日 | 政保 | ||||||
| 26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1 | 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售护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15日 | 政保 | ||||||
| 26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2 |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15日 | 政保 | ||||||
| 26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3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4 |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5 |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6 | 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7 |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8 |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39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6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0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1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2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3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4 |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5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1号于2015年7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6 | 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1号于2015年7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7 |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8 | 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49 |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7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0 |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我区无相关中介机构 | ||||||
| 28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1 | 对违规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我区无相关中介机构 | ||||||
| 28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2 |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8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3 |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杜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政保 | ||||||
| 28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4 | 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或种苗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对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对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 | ||||||
| 28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5 | 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接受的案件,不依法受理的; 2、 调查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逼供证人证言的; 3 、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刑警 | ||||||
| 28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6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注注射毒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有容留他人吸食、介绍买卖毒品,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禁毒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8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7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8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8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处罚和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1、受案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当事人有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受案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禁毒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禁毒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5、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日 | 治安 | ||||||
| 28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59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28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0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29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1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29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2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29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3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29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4 |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5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3倍罚款。针对企事业机关单位网站病毒的侵害的处置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6 |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九条: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第十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7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8 |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69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29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0 |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和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1 |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2 | 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射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3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4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啬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5 | 擅自进入和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6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7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8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 1、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执行阶段责任: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政保 | ||||||
| 30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79 |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第二、三、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0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0 |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1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1 |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1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2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1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3 |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监督抽查或者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处罚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信通 | ||||||
| 31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4 | 对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个工作日 | 交警 | ||||||
| 31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5 | 载客、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31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6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1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7 | 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一个工作日 | 交警 | ||||||
| 31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9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1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8 |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治安 | |||||||
| 31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89 | 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0 | 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1 | 对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和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动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交警 | ||||||
| 32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3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4 | 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或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5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6 | 对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7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或使用规定》的处罚或者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2年9月12日)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8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2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299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适用一般程序,并制作笔录; 2.审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财产遭受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3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0 | 对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令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日 | 治安 | ||||||
| 33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1 |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交交通工具秩序,拦截、强登、扒乘车船、航空器等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2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3 | 对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4 |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5 |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6 |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1995年3月6日)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7 | 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警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警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加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8 | 对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3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09 | 对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的物品的,进入导向车道后未按规定方向行驶的;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二)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鸣喇叭;(三)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的物品;(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应当按规定方向行驶;(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不得强行转弯。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民警发现的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凭证,达孜监控设备抓拍的,年审饿时候告知,告知后15日之内未处理的,将产生滞纳。 | 交警 | ||||||
| 34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0 | 对单位存在治安隐患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4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1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执行警告、停机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信通 | ||||||
| 34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2 |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责任: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执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信通 | ||||||
| 34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3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而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18修订)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执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信通 | ||||||
| 34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5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执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信通 | ||||||
| 34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6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执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信通 | ||||||
| 34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7 | 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47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8 | 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给予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告知、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48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19 | 对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或者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5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或者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治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5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49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0 | 对外国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或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或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 | 政保 | ||||||
| 350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1 | 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及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及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政保 | ||||||
| 351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2 | 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或者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或者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期2各工作日之内 | 政保 | ||||||
| 352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3 | 对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牌照上道路行驶或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牌照上道路行驶或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牌照上道路行驶或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53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4 | 对乘车人违反乘坐机动车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三)不得在车辆行驶时向车外抛洒物品;(四)在机动车前排座位就坐时应当系安全带;(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正向骑乘并带安全头盔;(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八)不得将身体伸出窗外。第八十四条: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乘车人违反乘坐机动车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下达,15日内缴纳罚款 | 交警 | ||||||
| 354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5 | 对驾驭未驯服的牲畜或横过道路不下车牵引牲畜的或者离开畜力车不拴系牲畜的以及驾驭畜力车并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三条:驾驭畜力车的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驾驭未驯服的牲畜的;(二)横过道路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三)离开畜力车不拴系牲畜的;(四)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驾驭未驯服的牲畜或横过道路不下车牵引牲畜的或者离开畜力车不拴系牲畜的以及驾驭畜力车并行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55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6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道路行驶安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拖拉机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入城区禁行道路;(二)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行;(四)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在车尾粘贴反光标识、安装尾灯等警示标志。拖拉机因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方可通行。第八十条:拖拉机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驾驶拖拉机违反道路行驶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或年审时 | 交警 | ||||||
| 356 | 行政处罚 | 7LSGAJCF-327 | 对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不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或在站外上、下乘客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应当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第八十二条:城市客运车辆驾驶人搭载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台不靠右边按序、单排停靠或在站外上、下乘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九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或年审时 | 交警 | ||||||
| 357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 | 对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强制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58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强制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责任: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59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 | 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责令恢复原状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收缴拼装车来车辆,强制报废 | 交警 | ||||||
| 360 | 行政强制 | 7LSGAJQZ-3 | 对6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立案责任: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五十九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天 | 交警 | ||||||
| 361 | 行政强制 | 7LSGAJQZ-4 |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强制带离现场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催告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3、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八条;建议补充《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各工作日(涉及刑事的移交刑警支队) | 治安 | ||||||
| 362 | 行政强制 | 7LSGAJQZ-5 |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 1、催告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3、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
| 363 | 行政强制 | 7LSGAJQZ-6 |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对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64 | 行政强制 | 7LSGAJQZ-7 | 对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 1.审查催告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的; 2.对应当实行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行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时间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 治安 | ||||||
| 365 | 行政强制 | 7LSGAJQZ-8 | 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临时查封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审查催告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的; 2.对应当实行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行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时间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个工作日或当场 | 治安 | ||||||
| 366 | 行政强制 | 7LSGAJQZ-9 |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1.审查催告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的; 2.对应当实行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行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时间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60工作日 | 政保 | ||||||
| 367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0 | 继续盘问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提通过)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5号)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的人员实施该强制措施; 2、对应当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的人员而未实施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实施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二)未经批准设置候问室,或者将被盘问人送入未经验收合格的候问室的;(三)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安排被盘问人无人照顾的家属的;(四)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继续盘问、释放被盘问人的;(五)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告情况的;(六)因疏于管理导致发生被盘问人伤亡、逃跑、自杀、自伤等事故的;(七)指派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的;(八)警务督察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督察、处理或者在现场督察中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九)有其他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十条:被盘问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实施继续盘问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八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2小时、24小时、48小时 | 治安 | ||||||
| 368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1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八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69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2 | 对醉酒的人约束醒酒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0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3 | 对强制传唤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治安 | ||||||
| 371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4 | 收缴涉案财物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第二十八条: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2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5 | 追缴涉案财物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3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6 | 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强制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建议补充相应条款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效力位阶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4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7 | 强制检测(涉嫌吸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公安部令第110号公布)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公安部令第68号公布,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1、受理阶段:通知当事人接受尿检,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具有尿检资格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强制检测的情形; 2、不符合强制检测的条件给予办理情形; 3、不具备尿检资格证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 6、擅自改变尿检的结果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日 | 刑警 | ||||||
| 375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8 | 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康复戒毒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查获的吸毒人员,应查明是否符合是否吸毒成瘾及严重的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实施。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沟通,严格履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审批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实施该强制措施; 2、对应当强制隔离戒毒而未实施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日 | 刑警 | ||||||
| 376 | 行政强制 | 7LSGAJQZ-19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管制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四十八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7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0 | 扣留涉案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78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1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九十二条: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交警 | ||||||
| 379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2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疑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24小时 | 交警 | ||||||
| 380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3 | 拖移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1调查责任:对需要采取拖移车辆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审查,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受案;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告知责任:在作出移动机动车临时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现场笔录。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移动机动车临时措施。依法决定给予移动机动车临时措施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4、送达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确认,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天 | 交警 | ||||||
| 381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4 | 强制撤离现场责令强制排除妨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放妨碍。 | 1、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告知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382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5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政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强制 | 一、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天 | 交警 | ||||||
| 383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6 | 对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交通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1、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告知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交警 | ||||||
| 384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7 |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 2、告知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85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8 |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3、执行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限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60日 | 政保 | ||||||
| 386 | 行政强制 | 7LSGAJQZ-29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的; 2.对应当实行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行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时间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一个工作日 | 交警 | ||||||
| 387 | 行政强制 | 7LSGAJQZ-30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强制拖移机动车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强制的; 2.对应当实行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行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时间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驾驶员在现场劝导其驾驶离开,不配合,当场下达交通违法强制措施凭证 | 交警 | |||||||
| 388 | 行政强制 | 7LSGAJQZ-31 |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获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规定要求以及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强制带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施行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强制驱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制驱散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89 | 行政强制 | 7LSGAJQZ-32 |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施行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强制扣留非机动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强制扣留非机动车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交警 | |||||||
| 390 | 行政强制 | 7LSGAJQZ-33 | 扣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订)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蛹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昭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交通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30天 | 交警 | ||||||
| 391 | 行政给付 | 7LSGAJJF-1 |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损耗的装备、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的补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
| 392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3个工作日 | 治安 | ||||||
| 393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394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395 | 行政检查 | 7LSGAJJC-4 |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396 | 行政检查 | 7LSGAJJC-5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397 | 行政检查 | 7LSGAJJC-6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额外检查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98 | 行政检查 | 7LSGAJJC-7 |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399 | 行政检查 | 7LSGAJJC-8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和现场群众的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特警 | |||||||
| 400 | 行政检查 | 7LSGAJJC-9 | 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01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0 | 对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检查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保安从业单位办理业务的情况的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保安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保安服务管理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保安服务业务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02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1 | 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公安部令85号)第二十七条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保安培训机构单位办理业务的情况的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保安培训机构管理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保安培训机构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公安部令85号)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03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2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455号)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04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3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05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4 |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2001年6月6日第59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总局2001年6月6日第59号)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西藏自治区无因私出境中介机构 | ||||||||
| 406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5 | 对看守所收押犯人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第三十七条:人犯的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见“共性责任”部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看守所 | ||||||
| 407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6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32号)第五条第二款: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三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408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7 | 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部门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通字〔2007〕43号发布实施)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409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410 | 行政检查 | 7LSGAJJC-19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411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0 | 对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及记录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每天 | 交警 | |||||||
| 412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1 |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机动车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制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年12月20日)第四十条第一款: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每天 | 交警 | ||||||
| 413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2 | 消防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监督、检查的; 2.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4.在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414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监督、检查的; 2.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3.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4.在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15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4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施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16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5 | 新办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检查 | 【部门规章】《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2、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3、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17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6 |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103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至第四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18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7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19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8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1、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现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积极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2、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对购销单位、运输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3、发现违规违法活动处置及举报责任: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处置,如超出管辖权即移交相关单位处置。 4、检查记录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管检查职责或不按时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监管检查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20 | 行政检查 | 7LSGAJJC-29 |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5月25日)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督导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检查对象告知所需检查事项。 2、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每项检查进行认真核查。 3、事中阶段: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违法事项的进行调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工作情况加强再检查、再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情形; 3、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实施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权力的; 5、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交警 | ||||||
| 421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0 | 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检查对象告知所需检查事项。 2、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每项检查进行认真核查。 3、事中阶段: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违法事项的进行调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工作情况加强再检查、再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治安 | ||||||
| 422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1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1、检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检查对象告知所需检查事项。 2、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每项检查进行认真核查。 3、事中阶段: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违法事项的进行调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工作情况加强再检查、再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办公室 | ||||||
| 423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2 |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和措施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82号公布)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1、检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检查对象告知所需检查事项。 2、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对每项检查进行认真核查。 3、事中阶段: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违法事项的进行调查、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工作情况加强再检查、再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信通 | ||||||
| 424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3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其对象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情况,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事后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根据工程大小情况决定 | 交警 | ||||||
| 425 | 行政检查 | 7LSGAJJC-34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企业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业整顿或作出其他行政处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检查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党纪政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第20号令2010年6月1日)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26 | 行政确认 | 7LSGAJQR-1 | 发给释放被羁押人释放证明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文件、证明)。 5.监管阶段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看守所 | ||||||
| 427 | 行政确认 | 7LSGAJQR-2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1、受理阶段:在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进行受案。 2、决定阶段: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复核阶段: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0个工作日 | 交警 | ||||||
| 428 | 行政确认 | 7LSGAJQR-3 | 机动车转移和抵押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1、受理阶段:对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应查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决定阶段:由交管部门工作人员,确认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并制作相关手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监察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 交警 | ||||||
| 429 | 行政奖励 | 7LSGAJJL-1 | 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 | 【部门规章】《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1、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2、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3、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 1.申报责任:及时公布申报条件及要求。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事迹严格审核把关。 3.筛选责任:在申报的单位、人员中筛选出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人员。 4.实施责任:确定奖励单位及人员,并及时公布有关奖励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个 工作日 | 治安 | ||||||
| 430 | 行政奖励 | 7LSGAJJL-2 |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治安 | |||||
| 431 | 其他类 | 7LSGAJQTL-1 |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受理责任:提供《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护照复印件。未实行按需申领地区的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责任: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及合法有效,系统进行审核,对申请信息进行文本信息比对核查,重点人群核查,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签发电子普通护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出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至14个工作日 | 政保 | ||||||
| 432 | 其他类 | 7LSGAJQTL-2 | 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1、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2、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3、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4、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 1、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十条: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当场 | |||||||
| 433 | 其他类 | 7LSGAJQTL-3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核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2、审查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3、决定责任: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①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②建议补充第七十三、七十六、七十七条③建议补充【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15日 | 治安 | ||||||
| 434 | 其他类 | 7LSGAJQTL-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申请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色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藏党办发【2012】22号)对因私普通护照申领签发实行“属地申领、地市审核、公安厅统一审批”的制度。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可以不予告知其理由),当日即办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安防专家实地进行验收,提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施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决定,如果不同意的可以不予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施工通知书、验收审批表或不准予施工通知书、验收不合格;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场所(网点)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3、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在审批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法无明确规定 | 我区22号文件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法律相冲突。 | 政保 | |||||
| 435 | 其他类 | 7LSGAJQTL-8 | 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备案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7个工作日 | 治安 | ||||||
| 436 | 其他类 | 7LSGAJQTL-12 | 对申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令102号2008年5月27日发布,根据公安部第令124号2012年9月12日修订)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自受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牌证合格标志业务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牌证合格标志,并当场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牌证合格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应当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牌证合格标志业务的公平公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安部第102号令2008年5月27日发布,根据公安部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堆龙德庆区公安分局 | 一个工作日 | 交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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