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共( )项 | |||||||||||||||
| 序号 | 职权类型(编码) | 职权名称(项目、子项)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受理条件 | 法定期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情形 | 受理地点 | 服务电话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2012〕5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选址申请书、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2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建设项目在批准、核准前,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并已取得政府批文; 2、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涉及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若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3、建设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5、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6、建设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7、建设项目不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或涉及有关问题已处理到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明,属建设用地预审的,出具建设项目用预审报告,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六十九条第三、四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七十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33号)第十条第二、三、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2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 1.受理责任:在市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踏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按时办结,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通知报件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3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行政法规】《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途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为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受理责任:在市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踏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按时办结,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通知报件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六十九条第三、四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受理责任:在市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踏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按时办结,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通知报件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六十九条第三、四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各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各功能园区 | 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各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试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十二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2号)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四十一条 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合法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延续不得超过一年。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地。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验收之前拆除。 |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拉萨建筑风貌导则》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1.受理责任:在市、县(区)、各功能园区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踏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按时办结,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通知报件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6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十七条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二十二条 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1.由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及采矿权设置条件调查提出拟设矿权申请,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配号; 2.取得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需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可能影响水源地保护的,由水源地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的,由水务部门划出开采范围、核定开采量、开采深度、确定开采期;申请人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在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的意见。 3.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对照表及矿区范围图、储量检测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完成采矿权评估报告; 5.取得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文(批复); 6.取得林业部门不在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7.取得所在村、乡(镇)、县政府、县(区)国土部门意见; 8.市政府“一支笔”审批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责任: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批;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5、告知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0891- | ||||
| 7 | 行政 强制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恢复土地原状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 各县(区)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里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0891- | ||||||
| 8 | 行政 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县(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各设区的市(地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别、质量状况,测算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1.受理责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及技术标准。 2.审查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复垦费。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及技术标准; 2.没有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 3.没有按照省的规定征收土地开垦费; 4.在审查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0891- | |||||||
| 9 | 行政 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 0891- | ||||||
| 10 | 行政 检查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 0891- | |||||
| 11 | 行政 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局 | 市、县级 | 市、县级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十五、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核实后,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一)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三)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醒其限期改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0891- | |||||
| 12 | 行政 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区、市、县(区)级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0891- | ||||
| 13 | 行政检查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执法监察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0891- | ||||||
| 14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开发利用、登记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级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相关活动和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情况,对相关活动和资料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整改后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4.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0891- | |||||
| 15 | 行政 检查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级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年检通过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的要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4.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及时送达,公示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受理年检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 4.在年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0891- | |||||
| 16 | 行政检查 审查意见:上位法已经废止,建议删除本项。 |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检查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等级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检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及法律文书。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做出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对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891- | |||||
| 17 | 行政检查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区)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科事项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各类建设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2号)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按程序转联动支队处理。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建设的,或责令停止建设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任停止建设职责,或未及时转联动支队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停止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核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停止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法律无明确规定 |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210办公室 | ||||
| 18 | 行政 检查 |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部门规章】《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要求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的; 2.超越职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210办公室 | |||||
| 19 | 行政 检查 | 对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两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进行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进行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要求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黄线、绿线、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2.擅自改变黄线、绿线、蓝线内土地用途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4.在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33号)第十条第二、三、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210办公室 | |||||
| 20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和查封登记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区)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的; 4.从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1 | 行政确认 000715002000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各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各功能园区 | 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各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主体和配套工程已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测绘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告知责任: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的; 2.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验收和规划核实的; (六)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22 | 行政 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 1.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2.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3.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的。 | 1.统计责任:依据地质报告、评审备案、矿业权设置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根据矿山企业报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备案的评审意见书,采矿权登记(新立)等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2.事后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备案的; 4.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3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的; 4.从事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24 | 行政奖励 |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应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确认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25 | 行政奖励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自治区级、市级、县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部门规章】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申请,核实情况后进行奖励; 2、材料齐全。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 无 | 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二层中导5号窗口 | 0891-6956640 | ||
| 26 | 行政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拉萨市境内从事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中岛5号窗口 | 0891-6812922 | |||
| 27 | 行政给付 | 对征地补偿费的给付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已完成土地征收并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由属地政府报送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资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相关科室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0891-6816197 | |||
| 28 | 其他类 |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市、县(区)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 因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的需进行土地征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属地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 1.签订协议责任:征收集体土地由属地政府开展统一征地工作并签订征地协议;征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2.征地报批责任:按照国家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征地报批,在确保报批资料规范、完整的基础上逐级呈报审批。 3.实施征地和供地责任: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土地。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交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供地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范围的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泄露征地有关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补偿资金和评估价值的; 5.在征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0891-6816197 | |||
| 29 | 其他类 | 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修改前名称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区、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讨论时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明,属建设用地预审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30 | 其他类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1.受理责任: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不予呈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呈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对政府审查通过的批复事项,转批给县(市)人民政府和申请人。 5.事后责任:对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中岛5号窗口 | 0891-6812922 | |||
| 31 | 其他类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局 | 市、县(区)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 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经评审通过的闭坑地质报告 | 1.受理责任: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真实事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而受理的; 3.对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拉萨市纳如1号拉萨市三级服务大厅2楼中岛5号窗口 | 0891-6820644 | |||
| 32 | 其他类 | 对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验收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县(区)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第十九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0891-6370809 | ||||
| 33 | 其他类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应当立即通报海关总署,防止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中岛5号窗口 | 0891-6812922 | |||
| 34 | 其他类 | 具体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的审查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级:5公顷以上;拉萨市级:2公顷到5公顷;县(区)级:2公顷以下(含2公顷) | 区、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土地不足两公顷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二)占用土地两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占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 1.用地范围在拉萨市管辖范围内;2.符合城乡检索规划;3.使用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审查意见文书并报送市政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导致违反规定开发的; 4、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开发没有依法处理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拉萨市城关区纳如1号拉萨市三级服务大厅1楼不动产17号窗口 | 0891-6816990 | |||
| 35 | 其他类 | 市属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年28号)第二条第九款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 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真实事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而受理的; 3.对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36 | 其他类 | 土地开发复垦验收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严格把关,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0891-6370809 | |||||
| 37 | 其它类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划拨类自有用地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县(区)、各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原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下发的规划条件、红线图和现状地形图,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1、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 2、具备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条件; 3、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市政工程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刑事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审批条件的,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29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 38 | 行政处罚 | 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其他依据详见各个实体法。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 (一)对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 (三)违法行为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829157 | |||
| 39 | 行政奖励 建议删除,该奖励对象并非行政相对人。 | 执法监督通报表扬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县级以上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 无 | ||||||||
| 40 | 行政检查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县级以上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829157 | ||||
| 41 | 其他类 | 责令停止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市级 |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 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 【部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829157 | |||
| 42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局 | 区、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2用地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3。拟开发区域勘测定界图4拟开发从事项目规划设计图件、项目情况说明5涉及开发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提供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6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交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7开发区域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意见8开发区域涉及使用河滩地需提供水利主管部门意见9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需提供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370809 | |||||
| 43 | 行政奖励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局 | 区、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局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拉萨市境内从事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810301 | |||
| 44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 市、县(区)级自然资源局 | 区、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第五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 向市(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在市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踏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按时办结,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通知报件人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拉萨城关区当热路10号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 6810301 | |||
| 45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局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堆龙德庆区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内新、改、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理更名、遗失补办、重新核定(含红线分割、合并)红线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要求,是否避开了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审查土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是否与周边的环境、基础设施相匹配。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设用地许可,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2〕5号))第六十九条第三、四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七十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令第29号)第十条第二、三、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1号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12号窗口 | 08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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