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堆市监处字〔2024〕00027号
当事人:洪新活禽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23CP4P
住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西藏领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冷链区域1层9-0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洪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9********5359X
联系电话:191122826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双竹镇石脚迹村高坎小组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电话举报称东嘎农副批发市场内有作弊计量器具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发现有商户在使用作弊计量器具,经调查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由我局执法人员边晋、王梅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电话举报称东嘎农副批发市场内有作弊计量器具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后发现你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电子计价秤(品牌为:超衡), 用标准砝码检查上述计价秤时显示数值与标准砝码不一致,且通过键盘输入密码即可改变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因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作弊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光盘内录制内容,证明当事人输入密码后存在不同“单价”按键显示重量数据不同的情况;
证据三: 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作弊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7月11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堆市监处告字〔2024〕第0002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部缴纳罚款(帐户:国家金库堆龙德庆区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