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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白央 来源:堆龙德庆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堆人社监罚字〔2024〕第13号

被处罚人:西藏品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1MA6T4PQK3A

案由:拖欠人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7月12日,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田某投诉西藏品优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田某等人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 2024年7月1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堆监询字〔2024〕02号),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4年7月23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堆劳社监令字〔2024〕60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前支付所欠工资,届期未按照行政文书进行整改。堆龙德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堆人社监告字〔2024〕第26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堆龙德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拉萨市劳动监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堆龙德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