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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责任编辑:段续康 来源:堆龙德庆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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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3月10日受理申请人龚任娜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19-1号、拉堆劳人仲〔2025〕1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5〕19-1号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8150.7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拉堆劳人仲〔2025〕19-2号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7,228.4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