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九果品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C9CF38)
本委于2025年3月10日受理申请人贾宇赢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1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5〕18号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19,965.68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0,786.5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