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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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7月15日受理申请人李刚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5〕58号裁决结果: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