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托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B052UX0M)
本委于2025年7月15日受理申请人张豪杰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6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退还车辆押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