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西藏中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UFTOF):
本委于2025年9月30日受理申请人王先强诉西藏中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95-1号、拉堆劳人仲〔2025〕95-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5〕95-1号裁决结果:
一、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8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73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822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2994.25元。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以上合计:249546.25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贰角伍分)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拉堆劳人仲〔2025〕95-2号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