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潘文(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4512):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兴龙诉西藏荣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及潘文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5〕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若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5〕82号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