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拉萨堆龙德庆区赫莎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EE851X9E):
本委于2026年3月11日受理申请人林子轩、胡栋圆诉你单位其他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6〕33号、拉堆劳人仲〔2026〕3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拉堆劳人仲〔2026〕33号: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5192.18元。
拉堆劳人仲〔2026〕34号: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737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