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西藏中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UFT0F):
本委于2026年3月11日受理申请人何培清诉你单位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6〕35-1号、拉堆劳人仲〔2026〕35-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拉堆劳人仲〔2026〕35-1号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何培清与被申请人西藏中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1月1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50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914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006元;
五、驳回申请人主张交通费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拉堆劳人仲〔2026〕35-2号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