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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达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6·18”事故调查报告

责任编辑:索朗色格 来源: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6年6月18日11时30分,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达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花岗岩矿(以下简称达杰采石场)员工张某(遇难者)在维修区域为矿用圆盘锯更换锯片刀头时,操作失误导致锯片倾倒,发生事故,当日16时1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堆龙德庆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法成立“6·18”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马镇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组成,并邀请区纪委、区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经调查认定,达杰采石场“6·18”事故是因圆盘锯检修作业不规范、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达杰采石场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巴某;注册资金:60万元;经营住所: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业务经营范围:民房改造工程、乡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花岗岩露天开采、奶牛养殖、销售、花岗岩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40125585790270E。

矿区面积0.1339km2,开采标高为4260~4190m,花岗岩年产量8000立方,从业人员29人,年销量3000立方,产值120万元,采矿许可证编号:C5401002011077120129473,证件有效期截至2029年9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拉)FM安许证字(2024)2号,证件有效期截至2027年5月30日。

安全许可主要负责人闫某,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该企业于2026年4月14日向拉萨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拟任主要负责人为马某。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许可登记信息应当统一,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证照信息必须匹配”的规定,遂未办理该变更手续。当前该企业正在寻找符合条件人员,担任企业法人及安全生产许可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法人为巴某,达杰采石场主要负责人为尼某(与巴某为父子关系)、马某(均持有主要负责人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为闫某,实际已离职。企业设置了安全部,依据《达杰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办公室为项目常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现安全管理人员为李某、李某(均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

2.达杰采石场矿用圆盘锯锯齿磨损严重,2026年6月18日11时30分许技术工人张某(遇难者)同装载机驾驶员唐某一起在维修区域进行矿用圆盘锯更换锯片刀头作业,唐某负责驾驶装载机调运、吊装锯片,张某负责拆装锯片刀头。本次作业由张某组织开展(张某日常在企业具体负责圆盘锯维修和操作),未按要求制定作业方案,未针对性组织开展培训,未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当天的值班安全员李某、现场管理人员徐某均未在现场),现场未见张某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8日上午11时20分许,圆盘锯维修作业人员张某电话通知叉装式装载机司机唐某,让其到圆盘锯维修区域协助更换锯片,唐某驾驶叉装式装载机到达现场后用链条将需维修的圆盘锯吊装(使用链条从圆盘锯中心孔洞穿过悬挂在叉装式装载机前叉上)并挂到圆盘锯固定基座上,由张某安装螺栓固定,唐某驾驶叉装式装载机驶离。其后,张某曾两次拆装螺栓,11时30分许第二次拆掉螺栓后,圆盘锯滑落倾倒砸向张某,致其受伤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一组,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花岗岩矿矿区。经现场勘验,圆盘锯锯片直径3.3米,厚度1公分,出厂重量0.8吨,经磨损后约0.6吨,挂锯片的中心轴距离地面为1.68米。维修区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更换锯片刀头区域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现场情况如下图:

叉装式装载机圆盘锯固定基座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1.遇难者基本情况。张某,男,59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浦镇人,身份证号:350521XXXXXXXX7519。

2.经济损失情况。经核算,事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51万元,费用涵盖遇难者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救治医疗费、家属交通往返、食宿安置等全部相关支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叉装式装载机驾驶员唐某第一时间通过对讲机组织厂区人员开展现场施救,并于11时43分通过微信语音向安全员李某上报事故情况;安全员徐某通过对讲机获悉险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11时49分电话向矿山负责人马某报告;安全员李某接报后,于11时56分同步电话向马某报送事故信息。

矿山负责人马某直至15时25分才将事故电话告知企业法人之子尼某;尼某接报后于15时31分转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巴某;巴某拖延至当日17时23分才向马镇人民政府电话上报事故。马镇政府接报后,于17时54分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18时35分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上报相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全面梳理本次事故完整上报时序链条,对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相关规定核查认定:达杰采石场矿山负责人马某、企业主要负责人巴某未依法及时履行事故上报义务,均存在事故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安全员李某立即驾驶矿区通勤车(皮卡车)赶赴现场,准备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在此过程中李某于11时4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堆龙德庆区人民医院接电后立即指派马镇卫生院120救护车赶赴现场,马镇卫生院11时56分发出出诊指令,120救护车于12时03分在岗吉村委会附近接到伤者,并开展伤员转车相关工作,随后救护车于12时54分将其送达西藏军区总医院并开展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送至西藏军区总医院后,医院第一时间启动急救流程全力开展抢救。因伤者伤情危重,当日15时30分救治过程中突发休克症状,经医护人员持续施救,最终于16时13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故调查组全程督促涉事企业落实善后处置,聘请法律顾问全程提供法律支撑。2026年6月26日,达杰采石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一致并签署赔偿协议;家属办理完遗体火化事宜后返回福建泉州,各项善后工作全部处置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现场一线人员初期施救、医疗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环节处置流程基本顺畅,但企业事前应急准备、现场作业应急管控、内部信息报送、管理层安全管理及应急措施落实等方面存在系统性短板;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高危作业前置应急防控措施空白,管理层事故上报法定责任落实缺位,整体安全管理工作不满足矿山生产安全作业法定管控要求。

三、事故发生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尸检鉴定、死亡证明等情况,公安机关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死亡原因为全身多发骨折、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一)直接原因。维修锯片作业时,锯片滑落倾倒,砸中张某(遇难者),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编制圆盘锯拆装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未针对重型锯盘更换制定防倾倒作业方案,安全制度存在重大缺失。二是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仅开展通用安全讲课,未开展重型设备移位专项实操培训,从业人员不掌握设备稳固、支撑防护操作规程。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监护缺失,现场安全员未到作业场地监护,现场警示标识等缺失。四是安全投入不足,未设置圆盘锯拆装专用支撑、限位、固定工具等措施,未完善作业平台防滑基础,设备检修作业安全保障条件不达标。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负责人与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不一致,尚未完成变更手续。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主要负责人闫某因身体原因已离职,企业2026年4月14日提交马某为拟任负责人的变更申请,但因工商法定代表人与安全许可登记信息不统一,变更手续未获批,企业长期未配齐证照信息统一、资质合规的专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巴某为法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山日常安全由尼某、马某二人分管,未明确划分安全管理权责、未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未制定分级履职清单,巴某长期脱离现场管理,未统筹高风险作业管控;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负责人与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人员不一致的问题,造成安全管理衔接不顺,影响安全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投入、现场管控等核心工作无人统筹落实;巴某未履行组织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组织安全培训、落实危险作业监护等法定职责,事故发生后还存在迟报事故行为,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许可登记信息应当统一、证照信息必须匹配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专项作业规程空白。企业未针对圆盘锯重型锯片拆装、检修等高风险作业编制专项安全操作规程与作业方案,未建立重型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制度。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不足,设备本质安全防护缺失。圆盘锯维修区域未配置锯片固定支架、防倾倒支撑、限位锁止装置,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识、防护围挡,未完善检修作业稳固平台,未落实重型构件拆装防倾覆技术措施。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位。未见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企业仅开展通用安全宣讲,未针对圆盘锯吊装、拆装、稳固操作开展实操专项培训,从业人员不掌握高风险作业安全管控要点。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现场作业监护、风险管控完全失效。本次锯片更换高风险作业期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均未到场开展现场监护;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排查锯片无固定、易倾倒重大隐患,放任单人违规拆装重型锯片。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未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许可登记主要负责人与实际在岗管理人员脱节,企业长期未完成主要负责人证照变更,安全管理权责混乱。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事故迟报,未依法履行事故上报义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马某拖延3小时42分才向内层上报,法定代表人巴某自事故发生至上报镇政府间隔6小时53分,远超法定1小时上报时限,构成迟报。违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责任追究人员(1人)

1.张某,圆盘锯设备操作和相关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巴某,堆龙德庆区马镇岗吉村达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圆盘锯锯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人民币3.3134万元(上一年年收入8.2835万元的40%)。

同时,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之规定,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巴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向上述法定机关按时限报告,其行为构成迟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人民币4.9701万元(上一年年收入8.2835万元的60%)。

以上两项合并罚款8.2835万元。

2.马某,矿山负责人,负责达杰采石场安全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力,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警示和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4.04万元(上一年年收入10.1万元的40%)。

3.李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达杰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规定,鉴于无法核定李某上一年年收入,按照西藏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建议由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3775万元(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采矿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8879的20%)。

(三)建议对涉事企业给予的行政处罚

达杰采石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存在重大缺失,现场安全防护与警示标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迟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自事故发生即日起,达杰采石场严格履行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内容,所有作业区域全面停工整顿,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其违法情节与裁量基准,对其处以罚款62万元(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内因

1.安全发展理念淡薄,重生产轻安全。企业管理层片面追求生产进度,对圆盘锯更换锯片这类高风险作业抱有侥幸心理,未建立完善专项管控机制,安全红线意识缺失。

2.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漏洞。未制定重型锯片检修作业方案与专项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套防倾倒支撑、限位等本质安全防护设施;三级安全教育缺失,一线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实操技能不足。

3.现场风险管控完全失效。高风险检修作业未落实专人监护,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排查重大隐患,放任单人违规拆装重型锯片;隐患自查自改闭环机制形同虚设。

4.法治意识薄弱,事故上报不及时。企业负责人不熟悉事故上报法定时限,事故发生后层层拖延上报,构成迟报,暴露出管理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

(二)矿山高危作业动态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

1.矿山企业高风险作业事前报备、事中抽查机制不够细化。对圆盘锯检修、重型构件拆装等隐蔽性高风险作业,难以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仅依靠定期现场检查无法及时发现企业脱岗监护、无防护作业等瞬时违规行为。

2.安全培训监管侧重纸面资料核查,实操考核监管缺位。日常检查多核查培训台账、签到记录,对企业从业人员实操能力、岗位风险掌握情况缺少常态化抽查,未能及时发现一线人员安全技能不足问题。

3.对企业安全投入、设备本质安全改造督促力度仍需加强。监管检查对安全警示、防护工装等硬件设施隐患以限期整改为主,未针对大型锯切设备强制推行标准化防护改造,源头管控力度不足。

4.企业负责人法治宣教针对性不足。对矿山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事故上报、危险作业管理等法定职责常态化警示教育频次不足,部分企业管理层法定责任认知不清

(三)基层安全治理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

1.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管控精细化不足。堆龙德庆区虽多次开展联合整治,但针对石材加工配套圆盘锯这类细分设备的专项排查频次、检查标准不够细化,同类设备同类风险未能形成常态化专项治理。

2.一线岗位前置风险防控与安全宣教覆盖不足。面向矿山班组、一线维修岗位的上门式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不充分,风险提醒多集中于企业负责人层面,未能直达作业一线。

3.矿山全域安全监管覆盖存在局限性。辖区矿山点多面广,现有监管力量难以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全作业环节覆盖,对企业夜间、午休、零散检修等非标准化作业时段管控存在盲区。

4.部门协同治理长效机制仍需深化。多部门联合整治多集中于阶段性专项行动,日常常态化联合巡查、设备安全联合核查频次不足,矿山设备、人员、许可信息共享不够顺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体系,补齐内部安全管理短板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发展理念,破除重生产、轻安全侥幸思想。涉事采石场立即停产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以本次物体打击死亡事故为案例组织管理层、一线班组专题反思,建立生产任务与安全条件同步审核机制,高风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达标一律停工,坚决守住安全红线。

2.健全完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大型圆盘锯检修专项作业规程》,建立重型构件拆装作业票审批制度,明确无方案、无防护、无监护严禁开工;足额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加装锯片防倾倒支架、限位锁止工装、硬质隔离围挡,补齐设备本质安全防护设施,从硬件上消除锯片失稳倾覆风险。

3.从严规范现场高风险作业管控。所有吊装、重型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必须提前报备安全员,落实专人全程现场监护;作业前强制开展岗位风险辨识,形成风险辨识记录;建立每日隐患自查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杜绝隐患长期留存。

4.强化从业人员全流程安全培训考核。补齐全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针对圆盘锯拆装及其他作业开展实操专项培训,实操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常态化组织岗位风险、自救互救实操演练,切实提升一线人员风险识别和规范操作能力。

5.强化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法治学习。组织法定代表人、矿山负责人、安全员专题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事故1小时内上报法定要求,厂区张贴事故上报流程图;每季度组织事故应急上报演练,杜绝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二)优化矿山动态监管模式,攻克行业日常监管弱项

1.建立矿山高危作业事前报备、随机抽查机制。全区露天矿山推行高风险作业24小时提前报备制度,监管人员随机赴现场核查防护设施、现场监护落实情况,强化作业全过程动态管控,及时整治脱岗监护、无防护作业等瞬时违规行为。

2.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核查方式,加大实操抽查力度。日常执法检查不再仅核查培训台账、签到记录,增加现场随机抽考一线维修人员岗位风险、设备规范操作,对实操能力不达标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倒逼企业做实实操培训。

3.强化设备本质安全源头管控,推动标准化改造。将特殊设备防倾倒支撑、专用吊具、作业隔离设施纳入矿山检查必查项,对未落实防护改造的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整改。

4.开展矿山企业管理层精准化法治宣教。定期组织矿山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限时上报等法定责任,结合本次迟报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企业管理层守法意识。

(三)提升属地治理精细水平,破解基层监管堵点难点

1.开展全区石材加工圆盘锯设备专项常态化排查。堆龙德庆区统筹制定专项检查标准,将配套圆盘锯、重型切割设备列为矿山常态化检查重点,每季度开展一轮全覆盖专项排查,建立同类设备风险台账,实现同类隐患同步整治、动态清零。

2.推动安全警示教育直达一线作业班组。改变以往仅面向企业负责人宣教模式,组织应急、镇(街)监管人员下沉矿区一线班组,上门开展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现场警示,现场讲解设备检修倾覆风险,实现风险提醒直达作业人员。

3.优化监管巡查模式,消除时段管控盲区。针对辖区矿山点多面广、监管力量有限问题,采取错峰巡查、随机抽查方式,重点加大午休、开工前、零散检修等非常规作业时段巡查频次;统筹调配区、镇(街)两级监管力量分片包保,缩小监管覆盖盲区。

4.健全多部门常态化联合协同治理机制。改变阶段性集中联合整治模式,制定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月度联合巡查方案,共享矿山证照、设备、人员管理信息,同步核查开采许可、安全条件、设备防护、人员资质,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四)构建常态长效治理体系,化解深层复杂安全矛盾

1.建立矿山安全投入核查机制,每年抽查企业安全经费使用台账,将防倾倒工装、防护围挡等本质安全设备采购纳入法定投入核查范围,对安全投入不足企业依法处置。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惩戒机制,将高危作业违规、事故迟报、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在证照延期、项目审批中予以约束。

3.细化辖区矿山分类执法检查清单,将设备检修“无专项方案、无专人监护、无安全防护”三类违规行为列为重点查处事项,在执法中从严适用处罚区间,同步落实隐患挂牌督办、复查销号制度,倒逼企业主动落实检修安全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