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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西藏跃迁建筑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回溯调查报告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西藏跃迁建筑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回溯调查报告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西藏跃迁建筑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

责任编辑:达瓦次仁 来源: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0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2021年12月13日14时30分,堆龙德庆区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跃迁)员工李深某某(死者)在电线杆上安装钢丝绳拉线时,路过的小车司机安某某驾驶小轿车不慎拉拽道路上的待安装钢丝绳拉线,拉断与钢丝绳拉线相连的电线杆,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乃琼街道等成员单位组成“12·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人民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西藏跃迁建筑工程公司“12·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西藏跃迁建筑工程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作业区域设置警示、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小车司机安某某驾驶车辆将钢丝绳卷入车轮后,拉拽钢丝绳致电线杆被拉断,造成正在电线杆上安装钢丝绳拉线的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西藏跃迁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B03CTB06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兴旺小区1栋1单元601,注册资金:100万元;业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幕墙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铁塔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不含爆破作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管道通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高压线路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器材、家用电器、卫浴洁具、安防设备、劳保用品、电线电缆、仪表仪器、电子产品、园林工具、机电设备的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高低压电器及配电屏、柜、箱、高压开关、路灯、变压器、电力金具的销售;暖通成套设备的销售及安装。

(二)相关单位(个人)概况

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B03PDJXW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贾热村城投沙场隔壁,注册资金:100万元,业务经营范围:空心砖、实心砖、彩砖、透水砖、水泥预制品的加工、销售及运输;砂石料;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强弱电设备、供水设备、供暖设备的销售与安装;混凝土预拌;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

第三人,安某某,系来藏务工人员,男,出生年月:1986年12月24日,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丁庄村509号。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12月6日,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浪珠村新装200KVA变压器项目,工程地点在浪珠村。工程承包范围为:新装200KVA变压器1台(铝),柱开(看门狗)1套(旧),设备试验(变压器、柱开、电缆),架设500米左右的架空电缆导线,零星材料,及外线10kV电源接入至甲方配电室保安段直至试验、送电成功。合同总价为13万元。

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工期为相关入网及批复文件取得完成后,10个自然日完成接入系统相关设施及设备的试验,不包括后期国网公司安排工程验收、下表及搭火程序的时间。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刘某某,经事故调查,该公司未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任何施工资质证书,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经询问刘某某,仅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口头教育,未见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安全交底的相关资料,未见针对该项施工任务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资料。

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李某某,经事故调查,未见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执行记录,未见该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见其对第三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监督的相关记录,经询问仅进行了口头提醒。

2.本次事故安全管理情况

经事故调查,本次事故系发生在电线杆安装钢丝绳拉线过程中被路过的小轿车拉拽电线杆钢丝绳拉线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经询问小车驾驶员(肇事者)安某某,其行车方向逆向停放一辆皮卡车,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交通诱导标识,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和围护,钢丝绳放置对向道路也无警示标识。经询问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查询国网西藏电力公司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供电公司,仅见受理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高压业扩报装业务的受理单,未见堆龙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答复》文件,经调查,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的架空电力线路敷设系私自开工建设;同时,经调查,该项目未针对性制定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未针对性组织开展培训(日常培训多以工作之前的口头教育为主),事发当日作业区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待安装的钢丝绳放置区域未采取任何隔离和警示措施。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勘验情况(回溯还原)

2021年12月13日14时左右,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员工祝某某和李某某(死者),到浪珠村新装200KVA变压器项目安装电线杆钢丝绳拉线,到达现场后两人将皮卡车停在离施工区域20米左右的对向车道上,14时20分左右,李某某及工友做好准备工作,李某某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登上电线杆开展钢丝绳拉线安装工作,工友祝某某配合李某某帮助递材料,一端钢丝绳拉线已固定在电线杆上,另一端则在公路地面上。约14时30分,安某某驾驶现代牌小轿车经过施工区域时,因行驶方向逆向停放一辆皮卡车,遂向左打方向,未注意到对向车道上放置的钢丝绳,钢丝绳卷入车轮后拉拽导致电线杆被拉断,致使电线杆上的作业人员(李某某)一同坠落受伤死亡。

 

事故现场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李某某,男,1965年4月8日生,事故发生当年56岁,身份证号:513001xxxxxxxx0638,四川省达县南外镇雷音铺村7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经事故调查组核定,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回溯还原)

14时30分,李某某在电线杆上安装钢丝绳拉线作业时,路面上的钢丝绳被路过的小轿车卷入车轮后,导致电线杆的钢丝绳拉线被拉拽,电线杆拉断,作业人员随杆坠落地面,小轿车驾驶员安某某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发现坠落人员口吐鲜血。

14时31分,现场另一名施工人员祝某某让小轿车驾驶员安某某向110、120报警。同时,祝某某于14时31分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报告。

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到达现场时,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已经到达现场。

14时4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作业人员祝某某和小车驾驶员安某某帮忙抬担架。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时47分急救人员对伤者简单处理后将伤者送往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14时56分伤者在送往第二人民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善后处理,安抚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12月17日,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某及死者家属三方签订《意外摔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处理完成。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组织不当,待安装的钢丝绳放置在通行道路上,未采取任何隔离和防护措施,未设置任何交通诱导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原因分析

出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某某驾驶车辆通行施工区域旁边的路段时拉拽地上待安装的钢丝绳,将另一端已连接钢丝绳的电线杆拉断,致使正在电线杆上施工的李某某随杆倒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从这个直接原因分析,最核心的问题是电力设施建设时占道施工,未针对性制定工作方案、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未设置监护人对通行车辆进行指挥和管控,导致安某某通行路段时,误将放置在路上的待安装钢丝绳卷入车轮,拉断与钢丝绳相连的电线杆致人死亡。

(三)间接原因

1.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组织施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接施工任务,且现场施工组织不到位,占道施工未按要求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未按要求设置交通诱导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人员监护指挥等措施;且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组织落实电力设施安装安全管控措施,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制度存在重大缺失,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员/负责人未到作业场地监护,现场警示标识等缺失。

2.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作为电力设施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未按要求对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进行核查,将本次涉事施工作业活动“浪珠村新装200KVA变压器项目”承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安装施工过程中,一包了之,未督促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未对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小车司机,作为驾驶员,未做到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和预判潜在风险,采取措施不及时,防御性驾驶能力不足。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3”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组织施工,电线杆拉线安装作业不规范、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高处坠落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电力相关施工许可从事电力设施施工工作,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前未针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占道施工未采取有效隔离和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作为200KVA变压器安装项目发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规组织施工,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行政处罚。

2.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上报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建议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内部管控,依法依规实施事故监管。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未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要求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未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违规从事电力设施施工,且在施工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进场从事电力设施施工的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理,占道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交通诱导标识和开展交通组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施工时无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现场监督。

二是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且未按要求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是小车驾驶员安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能及时发现和预判潜在风险,导致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反映出其安全意识淡薄、防御性驾驶能力不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西藏跃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装电力设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手续,在许可范围内承接施工项目;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加强对各类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作业人员严格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发现、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西藏铭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工作任务;同时,作为发包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要规范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将制度落实到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组织开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和生产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尤其针对重点作业活动、关键作业活动、非常规作业活动等开展辨识评估,针对性制定管控措施,细化操作要求,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坚决防止想不到、看不到、抓不到、管不到、控不好等“五不”问题。

(四)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编制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扎实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和整改,不断提升企业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属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高处作业、外包施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发包、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要组织同类企业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健全外包施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