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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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仁真机诉你单位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退回押金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拉堆劳人仲〔2026〕11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