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关于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堆龙德庆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镇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堆龙德庆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生态岗位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党农(乡)发(2023)12号)文件相关要求,前期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讨论,拟定了《堆龙德庆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堆龙德庆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堆龙德庆区生态岗位人员履行职责劳务协议书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2024年8月27日
附见1:
堆龙德庆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岗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生态岗位绩效考核和动态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岗位,是指统筹考虑全区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和生态保护工作需求,受聘参加林业系统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保护、水生态保护(含村级水管员)、公路管护、村庄保洁、厕所保洁(含旅游厕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等工作的特殊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全区生态岗位的设置、选聘、管理、考核、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城市管理联合共同推进生态岗位管理工作落实。
第五条 生态岗位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统一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中共堆龙德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堆龙德庆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生态振兴组(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负责全区生态岗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落实,研究审议生态振兴组提交的生态岗位管理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二)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牵头负责生态岗位管理工作,统筹年度生态岗位甄选数上报、总体绩效目标设定、生态岗位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涉及生态岗位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制(修)订生态岗位职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履行生态岗位管理职责,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意见。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各类生态岗位的行业管理职责,其中林业系统生态保护岗位和草原生态保护岗位由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水生态保护岗位(含村级水管员)由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负责,公路管护岗位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村庄保洁岗位和厕所保洁岗位(含旅游厕所)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岗位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各镇(街)实际,指导镇(街)做好生态岗位人员选聘、考核、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制(修)订本行业生态岗位职责管理具体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任务目标、聘用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绩效管理等要求。开展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信息报送和结果运用,于次年年初将上年度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使用及效益情況报送至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办公室。并配合财政局和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做好“一卡通”平台系统数据填报和资金兑付工作。
(四)按照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数后会同生态振兴组办公室(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指导组织实施生态岗位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生态岗位“一卡通”管理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民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级开展生态岗位三类人群的界定,配合开展生态岗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承担本辖区生态岗位的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生态岗位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生态岗位管理具体工作落实。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负责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生态岗位的甄选、管理、落实工作,做好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兑现生态岗位补助资金,统筹本级生态岗位各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指导监督辖区各镇(街)开展生态岗位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镇(街)及村(居)开展生态岗位人员选聘、公示、考核以及“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要求,做好生态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管理
第七条 生态岗位甄选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根据区、市、县统一安排,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镇(街)进行年度岗位甄选,形成具体甄选数及人员增減变动情况(分岗位类别统计),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汇总。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镇(街)上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上报拉萨市生态振兴组办公室(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生态岗位数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不突破岗位规模的前提下,各类型岗位可适度统筹使用。
第九条 生态岗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聘岗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章 岗位动态平衡管理
第十条 生态岗位人员选聘根据实际需求,坚持“进退有序” 原则,实行动态平衡管理。
第十一条 生态岗位人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原则,以镇(街)为单位,经选聘公告、自愿报名、人员甄选、名单公示等环节后,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生态环境分局同一制定的劳务协议模板(后附),镇(街)人民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岗位人员职责后,由镇(街)人民政府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生态岗位人员劳务协议一式三份,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人民政府、生态岗位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生态岗位人员一年一聘,选聘续聘劳务协议一年一签,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满足生态岗位人员聘用条件、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同意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生态岗位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6-65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不含一二级残疾)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含低保户)和低收入人群等三类人群;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
(四)具备履行生态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基本能力。(五)对低收入农牧民群众的家庭根据家庭总人数设置限制条件,即4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安排1个生态岗位,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以安排2个生态岗位。
生态岗位人员选聘、续聘应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开展聘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态岗位实际,适当提高选聘要求或增加聘用条件。不得从村“两委”、村务监督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甄选。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生态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劳务协议予以解聘:
(一)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生态岗位工作的;
(三)违反劳务协议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因外出务工、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继续履行生态岗位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生态岗位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解聘原因,由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按程序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通知本人,发布解聘公告;镇(街)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建立相关台账,明确解聘人员信息、解聘原因、退出时间、补助支付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生态岗位人员因身体健康状况、年龄不符、主动退出、绩效考核不合格、违反协议、触犯法律等原因退出生态岗位时,协议签订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被解聘后,对解聘原因、补助支付情况等有异议的,在收到解聘通知后的15日内,有权向镇(街)人民政府或生态岗位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生态岗位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生态岗位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以及镇(街)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成考核小组共同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由考核小组按照协议要求设置考核内容,每季度对辖区内生态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生态岗位本人签字确认后,经镇(街)人民政府在镇(街)、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逐级统计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以“一卡通”形式兑现基础补助。
日常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对政治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否按劳务协议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三)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擅离管护区域、无故缺岗等情况;
(四)管护区域内发生设施损毁、生态环境破坏等异常情况
后是否及时上报;
(五)有无工作开展情况记录,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
(六)是否积极参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具体考核内容参照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生态岗位职责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对日常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纠正履职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满足日常考核合格、且无各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情况即视为合格。考核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11月底前,可以与第四季度日常考核同步开展。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确认、生态岗位本人签字确认后,经镇(街)人民政府在镇(街)、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存档,按年度逐级统计上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一卡通”形式兑现绩效补助。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绩效补助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员补助实行“基础补助70%+绩效补助30%”,基础补助根据日常考核结果于季度/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生态岗位补助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需求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需求,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指标后分配至各岗位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兑现。
各行业专管部门衔接区财政部门,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考核结果,以“一卡通”形式发放生态岗位人员补助,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统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生态岗位年度计划数下达之前已履职的生态岗位人员,符合选聘条件的,可视履职情况发放基础补助,并决定正式聘用或清退。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不得发放基础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生态岗位补助资金结余结转,对生态岗位动态调整及考核扣留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各行业部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局提出结余结转资金上缴请示,财政局将收回结余结转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态岗位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对生态岗位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抽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时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落地。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片区不重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员选(解)聘、续聘管理情况,包括公示公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二)各岗位培训情况;
(三)协议签订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管护资源、面积、
上岗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四)考核管理和补助发放情况;
(五)档案建立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纳入生态岗位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补助发放依据之一。对各级反映的生态岗位管理有关问题,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和整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生态岗位相关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确保人员甄选精准、岗位资金发放到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生态岗位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镇(街)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生态岗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严格保管选(续)聘档案、名册、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管护协议、补助发放、培训等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加强聘用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并报生态岗位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要求,重视和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推动文件归档电子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负责解释。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