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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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罗桑土旦 来源: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6月6日三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坚持“生态立市、文化兴市、产业强市、依法治市、稳定安市”工作原则,奋力当好“七个排头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堆龙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区长出访、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期间,可指定1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长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实行工作交叉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交叉分工的政府领导代行出席会议活动、审签公文、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区政府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党委(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区市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区委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做到政治标准更高、党性要求更严、组织纪律更强。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持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资金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各族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诉求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要依托“四下基层”工作机制、助企服企日等活动,深入了解民生诉求,阅批、审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区政府部门(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讨论需向拉萨市请示报告或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政府各部门动用新增财政支出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金安排及重大工程变更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七)区属国有企业(总量)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并购、改制方案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议题承办部门先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重要事项需报请分管领导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按要求填写《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研议题申报表》,并征求区司法局法律审核意见(如涉及资金议题还需征求区财政局资金建议)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同意后报区政府办收集汇总。常态列席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审计局可根据议题实际情况列席;其他列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区政府办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涉及资金需求的议题,需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并明确来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镇(街道)、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碰头会议,听取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域工作季度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重要交办事项落实及沟通情况汇报。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任务分工清单,由区长签发。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区政府建立定期评议工作制度,对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工作进行“点穴式”评议。主要是评不足、提要求。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按照分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镇(街道)、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其他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镇(街道)、区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区委有关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核,经区委批准后实施。每年6-10月,一般不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全区性会议。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镇(街道)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稿件,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镇(街道)或区政府各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需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印发或其他需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

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发布的人事任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决杜绝简单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问题。制定文件要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摸准情况、找准问题、把准政策。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镇(街道)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同区政府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对本行业领域考核验收、示范创建、文件规定中,需区政府会议审议研究、区政府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的有关事项,以及需政府层面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要提前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对接,并拿出相关依据或佐证材料,坚决避免仓促开会、临时动议、补发文件等情况。坚持议定事项“钉钉子”抓落实,时刻保持“跳起摸高”的拼劲,拉高标杆、事不避难、一抓到底。坚持“新官理旧账”抓落实,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干事业。坚持“一盘棋”导向抓落实,立足“首府城市核心区”“现代服务业强区”发展定位,持续完善政策协同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区域高效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跟踪督办、结果运用,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党委实施办法。区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区、市党委及区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相关规定要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海拔高、条件艰苦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注重调研解决问题、现场解决问题、实地解决问题。调研工作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及区市党委、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和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区、市党委及区委的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或区长同意,报区委批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要严格执行堆龙德庆区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规定。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标对表“八个必须”“六个表率”,持续改进作风狠抓落实。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各镇(街道)、政府系统各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堆政发〔2023〕66号文件印发的《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