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建设美丽西藏,着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当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排头兵,规范公益林、草原的保护管理,提高公益林、草原管护水平,建设基层护林(草)队伍,做到林有人护,草有人管,发挥公益林、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提高和优化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堆龙德庆区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堆龙德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堆龙德庆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经开区)从事公益林、草原保护、管护、建设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益林、草原的保护管理遵循“ 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林、草原管护包括森林草原管护、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 堆龙德庆区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主导功能和效益实行分级管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第六条 堆龙德庆区根据草原的生态区位实行分级管理,草原分为一般草原和基本草原,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草原。
第七条 公益林的等级、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试行。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基本草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征占用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需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暂行)》执行。
第九条 公益林中的宜林地、疏林地、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和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草原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草原资源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在公益林、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堆龙德庆区公益林、草原管护实行专人管护和群众参与的管护方式。根据当地地形地貌、管护面积、交通条件、火险等级、管护难度、群众意愿等因素,确定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在堆龙德庆区从事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的统称为专职护林(草)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护林(草)员人数,制定专职护林(草)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公益林、草原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草地,项目建设选址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草地,确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林草地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林草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十五条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职责:
统筹全区公益林、草原保护工作。加强对公益林、草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益林、草原保护管理、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草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公益林、草原管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区公益林、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全面工作。区林草局为本区域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主管单位,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管护任务与范围,各镇(街道)为辖区内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实行镇(街道)政府领导责任制。各村(社区)实行专人管护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护方式;
(二)应当在公益林、草原区域明显处设立标志牌,明确位置、界限、面积、人员、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针,强化公益林、草原管护人员的防火责任,并在森林草原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建设防火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防火隔离带,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体系,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控制到最低限度;
(四)认真做好公益林、草原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林草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警预报,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率和有效防治率,制定防控预案,制止和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实现减灾防灾,禁止携带病虫害的林草种子和苗木用于育苗、植草、造林、绿化;
(五)认真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工作。加强对森林、草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巡护工作,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破坏林草地、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宣传和贯彻公益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其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提高公民保护公益林、草原的意识;
(七)负责制定专职护林(草)员工作细则,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负责对镇(街道)林草工作人员、专职护林(草)员的日常管理等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演练,与专职护林(草)员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监督检查专职护林(草)员的日常工作,确认考核结果,发放工资绩效;
(八)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相关行业部门职责: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纪委监委:应当对负有公益林、草原管护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做好监督,按照职责对在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争取造林绿化、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灭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将项目占用林草地审核手续纳入前期审查内容,避免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草地;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财政局: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统筹县级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及管理。
第十八条 镇(街道)工作职责:
(一)做好专职护林(草)员人员确定、明确职责、日常管理、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广泛开展公益林、草原保护宣传工作;
(三)协助区林草局做好专职护林(草)员工资绩效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选拔推荐专职护林(草)员,建立专职护林(草)员档案台账;
(二)配合镇(街道)开展对专职护林(草)员的各项工作;
(三)引导群众加强对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
第二十条 专职护林(草)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林草部门和属地做好辖区内的森林草原管护、森林草原防火、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各项工作;
(二)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情况,按照“远山设卡、近山巡护”的模式开展管护工作,其中“远山设卡”侧重任务为值班,“近山巡护”侧重任务为巡护,巡护工作均要求通过技术手段记录巡护轨迹,记载护林(草)过程中发现的各方面情况;
(三)认真学习和宣传森林草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做好公益林、草原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公益林、草原不受破坏;
(四)深入管护责任区巡山护林护草时,及时发现制止人为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村(社区)、镇(街道)、区林草局,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违法占用林草地案件等,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区林草局;
(五)协助区林草局和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定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内野外用火,督促居民公约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生火灾,应及时报告区林草局或各镇(街道),配合有关单位迅速组织扑救并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六)协助区林草局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及时报告区林草局,并在区林草局指导下组织防治;
(七)协助区林草局制定林草公约,张贴林草防火宣传标语,在管护区内营造保护公益林、草原重要性的氛围;
(八)专职护林(草)员对所管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公益林、草原的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镇(街道)、区林草局、村(社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专职护林(草)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资源的行为,专职护林(草)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林草资源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用火;
(二)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
(三)盗挖珍稀野生动物、乱采滥挖;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五)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六)乱扔乱倒白色垃圾、废弃物;
(七)在禁牧范围内放牧;
(八)其他破坏公益林、草原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专职护林(草)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堆龙德庆区专职护林(草)员未正确履行管护责任,存在擅离职守、不按时巡护、不做巡护登记的或者管护不到位等情况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纳入到年度考评中扣减绩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下一年不予录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护区域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运木料、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草地、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料、非法运输木料、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擅自修建筑物、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乱扔乱倒垃圾、在禁牧封育范围内放牧和其他违反公益林保护规定的行为和林业管理秩序等情况,专职护林(草)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纳入到年度考评中扣减绩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下一年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 在管护区域发生纵火的、违规野外用火、抽烟、燃烧秸秆、烧荒、烧地、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携带火源入林、未在规定区域内煨桑和其他违反草原保护规定的行为等情况,专职护林(草)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纳入到年度考评中扣减绩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下一年不予录用。
第二十六条 专职护林(草)员违反林草法律法规、破坏公益林、草原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下一年不予录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的考核,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公益林、草原保护和建设目标任务完成,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到年度综合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将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中,镇(街道)人民政府将公益林、草原管护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中,依据实际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专职护林(草)员工作细则的考核制度,负责对专职护林(草)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由区林草局确认。
第三十条 专职护林(草)员考核期每半年开展一次,其中第一次考核期为12月15日-12月30日,年度考核期(第二次考核)为6月1日-6月15日,第一次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警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原则上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下一年不予录用。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内相关当事人可以就考核结果向考核部门提出异议。考核结果异议情况由考核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负有公益林、草原管护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程序审核审批,擅自批准占用公益林、草原的;
(二)对病虫害防治不利,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草资源打击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草原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本级配套专职护林(草)员补助、植被恢复费及扣减的管护补助绩效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草原资源毁坏的;
(五)在管护工作资料报送、资金拨付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堆龙德庆区专职护林(草)员工资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统筹解决,鉴于公益林面积每年都会有调整,上级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固定,差额资金由本级财政配套。
第三十五条 按照拉萨市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涉及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需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三十六条 专职护林(草)员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区林草局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职护林(草)员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